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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作者:大連安恒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2024-02-06 08:44:49
長城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商標的顯著性可以分為原始顯著性和嗣后顯著性。從原始顯著性看,長城商標由于其構成要素中的文字和圖形均為公眾所熟知,并被較多地使用,似乎并不具有獨創性。但是將長城的文字和圖案以及英文同義詞組合在一起,大連商標注冊在葡萄酒商品上使用卻是原告獨特的創意,并且在近20多年的使用中,由于原告的大量資金投入和質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原告所形成的穩定的市場占有率已經使長城商標產生了足夠的顯著性。
在葡萄酒市場中,長城商標和葡萄酒的關系已經可以使消費者產生固定的聯想,長城商標的區別和指代作用非常明顯,其顯著性已經無可爭議地產生。在中國,有許多商標都是嗣后才獲得顯著性的,例如,中華、紅旗,這些商標采用的也是公眾熟知的標志性文字,但是由于在核定商品上注冊的獨特創意并且經持續使用,商標注冊之后同樣獲得了顯著性。因此,認為長城商標不具有顯著性的觀點顯然是沒有合法依據的。被侵權商標的市場知名度。
長城商標的市場知名度也是無可爭議的,否則,在短短的幾年中,國家商標局不會駁回200多個帶有長城文字及圖形的商標注冊申請。中國商標保護的實踐表明,當一個商標被核準后在使用中,被以各種方式申請注冊的情況越多,反過來證明該商標越是具有知名度,其被保護的記錄越多也越能證明其知名度,其市場占有量越大也能夠證明其知名度。而長城葡萄酒商標具有以上所有證明其知名度的要素,其具有的市場知名度當然無可爭辯,國家工商總局認定其為馳名商標就是最好的例證。在考慮上述因素的基礎上,考慮被侵權商標和涉嫌侵權商標的構成要素是否相同或相似。
對于商標構成要素的比較不能脫離被侵權商標的顯著性和市場知名度,否則這種比較就是機械和不科學的。商標的構成要素在商標中對于顯著性的影響作用是不同的,對于具體的商標構成,一般需要分析每一個要素對于商標顯著性的影響,即在由多個文字或者文字和圖案組合構成的商標中,需要進行顯著性的分析。就本案而言,長城商標是由長城文字、長城圖案和英文的GREATWALL所共同構成的,但是這三個要素均指向了長城,無論怎樣看,其顯著性都落在了長城上,所以在原告的長城商標的構成要素中,文字、圖案和英文的作用幾乎是相同的,長城文字因為讀起來上口而顯著性尤顯突出。被告使用的嘉裕長城及圖商標也是由文字和圖案構成,就兩者的整體構成比較,具有一定的區別。
但是嘉裕長城及圖的構成要素中,顯著點同樣落在了長城上,無論從文字還是從圖形,消費者聯想到的還是長城而不是嘉裕,這也是無可爭議的,被告對此也并不否認。而長城商標中,長城文字的顯著性和市場聯想性正是由原告創造的。如果被告使用嘉裕長城及圖的行為被法律認可,兩個商標的顯著性又一致,在市場中被消費者混淆的可能性極大,后使用包覆他人商標顯著性要素構成商標的行為人無疑將免費利用在先獲得商標注冊所有人所投入的人力和物力,破壞長城商標已經在消費者中形成的指代和聯想功能。
正是基于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判定商標的相似性應當考慮市場的知名度和商標的顯著性,而不是僅就商標的構成要素進行考慮。北京嘉裕公司的嘉裕長城及圖商標使用了中糧公司長城牌注冊商標中最具顯著性的文字長城作為構成要素,將易于使相關公眾產生市場上的混淆。
直接申請文件包括:一份填妥并加蓋公章的中國國際注冊申請書、一份國內大連商標注冊證(或初步審批公告)復印件,通過代理機構提交申請的,應當附兩份授權委托書和商標圖樣;屬于顏色商標的,應當附兩份顏色商標圖樣。申請表應按規定填寫,字跡清晰,易于辨認。商標局收到手續齊全的申請文件后,應當登記申請日期,編制申請號,計算申請人應繳納的費用,并將費用通知書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收費通知后,盡快按金額繳納。
商標局收到全額匯款后,方可向國際局提出申請。兩個月后,商標局未收到匯款的,申請文件及其他附件一并退還申請人,申請日和申請號不予保留。應當提醒申請人,國際局自收到商標局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收到商標局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的,商標局收到文件的日期為國際局收到文件的日期,即商標的國際注冊日;如果國際局在兩個月后收到申請,國際局將把國際局收到申請的日期定為收到和國際注冊的日期。
如果申請人希望指定一個同時具有“協議”成員國和“議定書”成員國的國家,而在其本國申請注冊的商標尚未注冊,或剛剛提交申請,則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建議,申請人可以先在“議定書”成員國申請國際注冊,然后在“協定”成員國商標在其本國注冊后再申請領土擴展。這樣,申請人就可以在不浪費時間的情況下申請商標的國際注冊,并盡快獲得商標注冊保護,特別是在國內注冊申請后6個月內提出國際注冊申請的,申請人還可以要求優先。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大連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一)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二)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作為一標多類申請制度的重要配套,采用該制度的國家和地區都同時規定了商標分割制度,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原申請可以分割為兩件或多件申請,以保證一標多類申請的順利進行。商標分割,是指商標申請人或大連商標注冊人對申請注冊中的商標或已注冊的商標,以商標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依據,分割成兩件或兩件以上的商標。商標分割時,申請人應提交商標分割申請書,并繳納相應費用。
分割后商標的使用和保護范圍以各自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為限,商標申請日期與原申請一致。當商標指定不同的商品和服務,尤其是多個類別的商品和服務時,其商標權可以視為多個商品和服務上的集合,當商標權人將商標分割為多件時,只不過是把原來的權利拆分為數個,該數件商標的權利范圍仍然與原商標保持一致,不會因分割而擴大。
盡管商標分割不會擴大原商標的權利范圍,但為了便于管理和節約行政資源,保持商標注冊的穩定性,在設計商標分割程序時,各國商標主管機構都對申請分割的事由和時限予以限制,一般不允許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愿反復提出分割申請。
根據我國的商標申請注冊流程,在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及商標異議程序中,都有可能發生由于部分商品或服務不規范、存在在先權利等問題,導致一標多類申請的商標不能順利獲準注冊,可能需要提出分割申請,主要涉及以下情形:商標注冊申請補正,商標審查意見書,商標申請部分駁回,商標異議程序。這幾個環節都可能需要提出分割申請。但是,到底哪些情形下允許申請人提出分割申請,還有待《商標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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